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02民初1506号

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广汉市**兴镇**岗村。

法定代表人:林善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住所地江**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侧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松林,男,系被告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住所地**宁市**川工业园区金桥路**号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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