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02民初1506号
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广汉市**兴镇**岗村。
法定代表人:林善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住所地江**省高安市高安大道油厂**侧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松林,男,系被告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住所地**宁市**川工业园区金桥路**号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峰螺旋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