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20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青海、***,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提出反诉。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 二、准许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