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20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青海、***,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提出反诉。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
二、准许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西省余江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