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4830号
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号楼1104-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766788X6。
法定代表人:赖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渔港渔船修造基地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6360N。
法定代表人:施军。
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斯比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3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