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4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借款本金98,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截至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含复利)为871,900.34元;2.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案涉《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3080元,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各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向其发出传票及警示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2021年10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集约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相关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发起冻结提请反馈结果为未控,**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分别持有深市A股市场ST森源股票,本院在本案诉讼阶段已经依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股票进行了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11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税务机构、保险机构、不动产部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反馈财产信息如下:
1.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W××**宝马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1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找到其下落,暂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届时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豫KS××**大众汽车牌一辆、豫KW××**红旗牌汽车一辆、豫K5××**大众汽车牌一辆,反馈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豫KS××**东方红牌汽车一辆、豫Kxx**金杯牌汽车一辆、豫KS××**五菱牌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U××**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9××**森源牌汽车一辆、豫K5××**长安牌汽车一辆、豫KHx**黄海牌汽车一辆、豫K3××**奔马牌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注册时间多在2003年-2014年期间,已被多次查封,车辆去向不明,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置。
2.反馈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河南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8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2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3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委托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2024年12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届时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份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意外伤害险类型,不具备处置可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4.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税务类财产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15日、2022年1月26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11月4日,本院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该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郑东新区[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经本院进一步**,该房产已于2021年9月13日被湖南省芙蓉区人民法院在(2021)湘0102执恢1165号执行案件中予以司法处置完毕,故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11月2日,本院赴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11月29日,本院委托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公积金登记信息,并代为到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反馈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30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长葛市管理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2021年11月30日,许昌市长葛市不动产登记局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包含前述网络查控的7处房产在内共有25处房产。2021年12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接受本院委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幢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河南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河、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河、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房产一套、位于河南、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厂房0001001[不动产权证号产一套、位于河南、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产一套、位于河南省、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一套、位于河南省、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一套、位于河南省许、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套、位于河南省许昌、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位于河南省许昌市、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于河南省许昌市长、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河南省许昌市长葛、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东侧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村委会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1[不动产权证号24年12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届时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六、2022年1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张贴失信公告,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
于2022年1月24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于2022年1月26日决定,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各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八、2022年1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回复不申请律师调查。
经查询执行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有67件,其中近6个月内有30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结案事由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有21件,其中近6个月内有6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结案事由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均在17件以上,其中近6个月内有6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结案事由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发现但不能处置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已可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