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257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春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6168182P。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288XH。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5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5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