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858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209。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大江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一号中二区C座7、8、9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礼星,男,北京大江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成帅,男,北京大江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江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大江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大江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