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科创扬州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057号
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QXT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创扬州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993649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创扬州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0元,减半收取7480元,由原告安徽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