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114执6634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大厦A座。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023年11月07号,2024年3月25号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4年11月09号,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进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3月19号对***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村委人员称被执行人是本村人员,常年在东北务工,具体情况不清楚,村里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4年3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不申请悬赏执行,并表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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