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1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捷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耿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家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锋,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元,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开封市捷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2574.66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次执行,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2574.66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2执恢1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卫东
审判员 艾 丹
审判员 魏元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