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2执1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2017年1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12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18年8月15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8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0000元,该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沫
审判员罗健
审判员何**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高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