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3民初1119号
原告:简阳市龙泉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简阳市简城牌坊沟
法定代表人:徐尚钦,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常德市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孟,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市龙泉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筱沅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市龙泉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龙泉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龙泉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00元,减半收取计1,452.00元,由原告简阳市龙泉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健
书 记 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