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瑞思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丰康路230号院内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7085133E。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1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娜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