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480号
原告:江苏长海船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黄海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08123156D。
法定代表人:邵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公司员工。
被告:邹城星凯家居生活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崇义路2683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549552912。
法定代表人:庄贤武,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长海船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星凯家居生活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海船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