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永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简称永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坡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瑛,贵州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巴缇雅酒店管理限公司(简称巴缇雅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A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泰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泰康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国艺大厦17层2号下型。
法定代表人唐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欣公司与巴缇雅公司、天泰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筑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永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永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7元,退还永欣公司。
审判长丁辉
代理审判员*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