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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6514号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角1101(尚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德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萍,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捷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九嶷大道永州智能装备产业园内4#、5#栋。
法定代表人:周元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捷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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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71元,减半收取26185.5元,由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宁俊杰
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