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公司第二快餐店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宋晓萍,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刘历,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第三人:陈李清,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原告***与被告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宋晓萍、***,第三人刘历、陈李清、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