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公司第二快餐店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宋晓萍,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刘历,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第三人:陈李清,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原告***与被告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宋晓萍、***,第三人刘历、陈李清、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