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978号之一
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延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云,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牟晓岩。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