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与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云0602行初***号
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
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0015133578L。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30号市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浩
人民陪审员锁才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世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