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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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1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新花园16号商办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201867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同,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10号3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908540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14223元、相应利息(其中293830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以77592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履约保证金536561.95元及相应利息(以53656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春风里5幢601室、5幢1001室房屋的精装修部分的折价、拍卖价款,就上述工程款本金3714223元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支付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查询都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若干;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2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支付2433543.9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18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