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8179号
原告: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新花园16号商办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201867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花园14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6164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树七星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元、保全申请费1088元,合计2374元,由原告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