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722民初280号
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香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平生,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建筑公司)与被告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浦农业公司)、刘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通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秋浦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秋浦农业公司立即支付设计费90000元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请求判决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7日,国通建筑公司与秋浦农业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合同》,约定由国通建筑公司向秋浦农业公司提供装饰设计,设计费共计450000元,该款分阶段支付,其中尾款最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前付清。2015年9月21日,国通建筑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作为秋浦农业公司代表的刘凤承诺工程开工前或者2015年年底付清余款,并自愿对秋浦农业公司所欠的设计费承担连带责任。但截止到2015年9月25日,秋浦农业公司仍欠剩余款150000元未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经国通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并邮寄律师函予以催款,后秋浦农业公司于2016年支付了60000元,剩余90000元一直尚未支付。国通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秋浦农业公司辩称,因该工程的第三层、第四层存在部分重复的设计,国通建筑公司未提供新的设计方案,故不应重复计算设计费用。合同约定“涉及范围”项目中的第四、六、八项国通建筑公司未履行完设计义务。现因双方未确定实际设计面积,也未完成结算,且国通建筑公司至今未提供发票,故国通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90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到庭应诉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国通建筑公司与秋浦农业公司就“石台县秋浦生态农业园游客服务中心”装饰工程的设计项目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标准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国通建筑公司承接秋浦农业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设计费按50元每平方米计算,设计合同总金额暂定为450000元,同时约定,当实际的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设计面积不符时,按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核算设计费,多退少补。该合同签订后,国通建筑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设计,秋浦农业公司也先后支付了设计费共计360000元。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1日,就关于该设计工程第四阶段付费及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事项向国通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根据该承诺函,刘凤承诺秋浦农业公司工程的剩余设计费于工程开工前或2015年年底前付清,如违约,其本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7年2月8日,石台县勘察测绘队对石台县秋浦生态农业园游客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并出具了一份《竣工验收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石台县秋浦生态农业园游客服务中心的总建筑面积为8746.25平方米。虽该工程的建筑面积已通过测绘,但双方关于该工程具体的设计费一直未进行结算。2018年6月6日,在本院主持下,依照石台县勘察测绘队所测绘的该工程各层建筑面积大小,国通建筑公司与秋浦农业公司就该工程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进行了核算。经核算,双方确定国通建筑公司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为7446.49平方米,且国通建筑公司同意扣除60平方米的部分电梯面积后,剩余计算设计费的面积为7386.49平方米。另,国通建筑公司设计该工程负一楼平面图和水电图的面积为856平方米,经双方同意,该部分的面积按10元每平方米计算设计费用。据此,经双方最终核算,国通建筑公司的总设计费为377884.5元,该款扣除秋浦农业公司已支付的360000元设计费后,秋浦农业公司尚欠国通建筑公司设计费为17884.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秋浦农业公司与国通建筑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国通建筑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设计,后经核算,国通建筑公司与秋浦农业公司达成了一致的核算意见,因该核算意见是经双方签字后对设计费的最终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现根据双方最终核算的设计费,国通建筑公司要求秋浦农业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石台县秋浦生态农业园游客服务中心的工程建筑面积于2017年2月8日才由石台县勘察测绘对测绘完成,且工程设计结束后,国通建筑公司未积极主动的对其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也未出具书面的结算书告知秋浦农业公司具体的设计费用,且***单方对剩余设计费的支付期限进行了承诺,但其作为自然人为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仅能对主合同中约定的剩余设计费清偿提供担保,而无权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故国通建筑公司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所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自本判决生效后所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剩余的设计费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秋浦农业公司辩称国通建筑公司存在重复设计以及未设计的面积部分予以扣除,因秋浦农业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且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在本案判决前已经就剩余设计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故对秋浦农业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的设计费17884.5元,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刘凤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83元,减半收取2391.5元,由原告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6.5元,由被告石台县秋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