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4093号之二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LL1T30。
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科村。
经营者:***。
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046402Q。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双桥乡马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27114。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4RY5D。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与谷河路交口1#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懈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HYNXXD。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北车间综合楼(***6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与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懈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于2022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撤回对被告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吕 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