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睿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1686号 原告:嘉兴睿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望湖路85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2985077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嘉兴睿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睿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睿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96元,减半收取17748元,由原告嘉兴睿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