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盛学前、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24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3)皖1124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