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02执1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现代广场1幢8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96560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北仑春晓镇洋沙山中七路,组织机构代码:6776649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明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3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19.33元(以6038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8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律师费48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其支付了执行款20000元。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2019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6月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19年9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1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朱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