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078号
原告:贵州地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B(B)1单元5层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81-97号A幢7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口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凯德特色产业园区(原新三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明胜。
原告贵州地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口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地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地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地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贵州地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琴
二0二0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