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5557号
原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1-97号A幢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住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