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5557号 原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1-97号A幢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住贵阳市小河区。 原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