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鑫汇木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26民初1553号之二
原告廊坊鑫汇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鑫汇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鑫汇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鑫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9.3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619.3元,由原告廊坊鑫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法亮
书记员  赵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