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2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慧,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006819。
法定代表人:孙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战营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