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热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5875032B。

负责人:田祥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经济开发区翠湖三路黄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891102XM。

法定代表人:曹美恒,总经理。

***与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皖080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6275.27元(被告***与被告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之间,***承担45868.65元,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承担10406.62元),案件受理费2908元及执行费78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安徽博士来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承担10406.62元已汇入执行款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8月21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24988.2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吴应南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康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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