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行政大道8号海棠风尚中心12层1221室。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2)陕0304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9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70元;2.由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4383元。
在本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付款方式: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已经支付);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目前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执行申请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锁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心
书 记 员 贺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