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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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235号
原告: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天柱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45665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本案款项为由,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