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11403号
申请人:江***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西路486号B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YNA3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5日,六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昆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