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昆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2财保11403号 申请人:江***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翠薇西路486号B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YNA3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2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5日,六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昆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