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魏武路交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442146。
法定代表人:王汝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俏俏,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2幢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19540N。
法定代表人:沈开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音邦乾,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4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309.3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瑞连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概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309.3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焕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书记员姚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