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路******531
法定代表人:聂潜,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郑仲裁字第098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货款3153500元、损失165033.15元、仲裁费343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詹 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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