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终5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8476XY。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彬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火车南站东侧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075872XE。
法定代表人:牛勇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彬彬,被上诉人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勇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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