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异64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杨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8层816。
法定代表人:聂潜。
第三人:中机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8层8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御琪,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科慧公司)与中机新时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新时代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郑州科慧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机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云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科慧公司称,请求追加中机云公司为(2021)京02执字第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郑州科慧公司与中机新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21)京02执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经郑州科慧公司核查,中机新时代公司是由中机云公司与中机商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商圈公司)出资设立的,但认缴出资额并没有实际缴纳。为维护郑州科慧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中机云公司为(2021)京02执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中机云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对方的追加申请,不能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其申请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规定。理由如下:一、被执行人中机新时代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追加条件。二、我方已履行出资义务。
本院查明,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郑仲裁字第09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科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京02执8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中机新时代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机新时代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股东为中机商圈公司、中机云公司。中机云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6年10月1日,其中实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中机商圈公司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6年10月1日,其中实缴出资额1165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
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机云公司作为中机新时代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为2046年10月1日,现并未到期。故郑州科慧公司以中机云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中机云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京02执8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曾小华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苏岩
书 记 员 林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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