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诚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184号
申请人:新余市诚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渝东大道36号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62691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BPB7R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一期10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AK2QHY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诚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诚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诚创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诚创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