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2011号
申请人:聊城金隅永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交警一中队西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壹号食汇城二期S15号展示店铺01**1-3层0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街道***一期10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金隅永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