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中巢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巢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1-478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新洲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平仲裁委员会(2022)**案字第1-4789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