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5946号
原告:邯郸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11层1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环城路中段路西(磁县滏阳街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一期10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16元,减半收取13008元,由原告邯郸市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