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03民初670号之一
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0786241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2226407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