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4执26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皖12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永文银行存款361478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限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