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异137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良,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凤凰南路1030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314829。
法定代表人:李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艾群,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路16号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8292106U。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本院在执行广东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吴 杰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冠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