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祁克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淮北大圣勘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学本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北市凤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9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柏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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