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6执恢294号
蒲城县***门窗加工部、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49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224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元,后本院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终结该案的执行。2023年5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终结该案的执行后,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款86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向申请执行人私下清偿案款72224元(含执行费2224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执恢2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