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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某某门窗加工部、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6执恢294号 蒲城县***门窗加工部、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民终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49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224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元,后本院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终结该案的执行。2023年5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终结该案的执行后,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款86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向申请执行人私下清偿案款72224元(含执行费2224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6执恢2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