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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81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住所地青铜峡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4月,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1年7月,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38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380万元分段计算: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计算,2018年4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3312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9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位于宁夏贺兰县XX路南侧太阳城X区X号楼西X号、X号、X号、X号、X号共计5套房屋,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变卖期间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