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5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市镇东酒**。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乐天花园西区16-2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18号郡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23)陕0525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5执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