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浦城县莲塘镇东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城县莲塘镇东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浦城县莲塘镇东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永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