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72民初411号
原告:广州打捞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员。
被告:汕头市福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广州打捞局与被告汕头市福兴达船务有限公司海上拖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打捞局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打捞局撤诉。
本案受理费48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43元,由原告广州打捞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钟科
书记员***